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对于合同债权人可行使的一切抗辩权,对该第三人均可行使。
(4)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权人承担。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法律效力为:
(1)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一切抗辩,第三人均可行使。
(3)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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