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五、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即留置物。
(2)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实现
(三)留置权的消灭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