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税收一般处理:
一是对资产价格不变的,则不征税也不减税;
二是对资产售价高于资产净值而形成的收入,即利得部分都要缴税;
三是对资产重组损失部分则在规定条件下准予扣除。
税务处理的原则:
一是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是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三是上述两项工作的认定必须在交易发生时确认,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
四是财税部门有权根据新情况规定新的处理政策。
具体的税务处理,基本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一致:
(1)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则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2)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其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4)企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企业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与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一致。
(5)企业合并
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应视同被合并企业的终结,在税务处理上一般应实行企业清算,规定如下:
一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要重新评估,其资产的入账价格要按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并据此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二是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的资产要进行清算,如存在所得部分要依法纳税;
三是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经营性亏损在清算时就要消化掉,不得带入新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6)企业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
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情况。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继续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即100%转股;
二是对于实行股权支付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支付金额的85%。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收人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前述规定处理。
六、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重组、兼并收购税收一般处理:
一是对资产价格不变的,则不征税也不减税;
二是对资产售价高于资产净值而形成的收入,即利得部分都要缴税;
三是对资产重组损失部分则在规定条件下准予扣除。
税务处理的原则:
一是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是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三是上述两项工作的认定必须在交易发生时确认,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
四是财税部门有权根据新情况规定新的处理政策。
具体的税务处理,基本和会计实务的处理一致:
(1)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则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2)企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其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4)企业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及两者的组合。
企业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与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一致。
(5)企业合并
一般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应视同被合并企业的终结,在税务处理上一般应实行企业清算,规定如下:
一是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要重新评估,其资产的入账价格要按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并据此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二是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的资产要进行清算,如存在所得部分要依法纳税;
三是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经营性亏损在清算时就要消化掉,不得带入新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6)企业分立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
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情况。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继续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即100%转股;
二是对于实行股权支付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支付金额的85%。
(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
(三)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收人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前述规定处理。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