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收管理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该处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并入二级机构测算。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1.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监督和管理。
2.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
(一)基本方法
对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1.该处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2.实行就地预缴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应并入二级机构测算。
(三)分级管理与汇算清缴
1.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监督和管理。
2.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