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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预算管理职权内容及分配

来源: 2019-07-06 17:25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

三、预算管理职权

预算管理职权包括预算的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等。

预算管理职权的分配,包括横向分配和纵向分配两个方面。

(一)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人大:(1)审查权。(2)批准权。(3)变更、撤销权。

常委:(1)监督权。(2)审查和批准权。(3)撤销权。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审查权。②批准权。③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委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监督权。②审查和批准权。③撤销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大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①审查和批准权。②监督权。③撤销权。

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二)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

(2)报告权。

(3)执行权。

(4)决定权。

(5)监督权。

(6)改变、撤销权。

2.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⑤监督权。⑥改变、撤销权。

(2)乡、民族乡、镇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

①编制权;②报告权;③执行权;④决定权。

(三)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2)执行权;(3)提案权;(4)报告权。

(四)其他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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