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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预算编制对象和具体要求

来源: 2019-07-06 17:26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第一节 预算法

五、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的对象是预算草案。

所谓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注意:预算草案在未经权力机关批准之前,仅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

(一)预算编制的时间和基础

时间安排: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

编制依据: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二)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1.预算中涉及举借债务的规定:

(1)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2)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3)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4)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5)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2.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1)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2)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3)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

(4)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

3.转移支付的编制要求。

(1)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

(2)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3)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

(4)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4.扶助金、预备费、预算周转金及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

(1)预算中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事业。

(2)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3)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4)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5.上年结余的处理。

(1)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2)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3)各部门、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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