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经济法考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1.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其类型。
概念: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类型:(1)资源性国有资产。
(2)经营性国有资产。
(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2)国家出资企业法律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和原则
(1)《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一是国家所有原则;
二是出资人代表原则;
三是职能分开原则;
四是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1.概念: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1)守法经营,提高效益;
(2)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3)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控制;
(4)完善财会制度,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5)依法建立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企业改制是指: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1.国有资产的概念及其类型。
概念: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类型:(1)资源性国有资产。
(2)经营性国有资产。
(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2)国家出资企业法律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4.《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和原则
(1)《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一是国家所有原则;
二是出资人代表原则;
三是职能分开原则;
四是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1.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1.概念: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3.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1)守法经营,提高效益;
(2)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3)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控制;
(4)完善财会制度,依法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5)依法建立监事会,加强内部监督,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2.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3.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企业改制是指: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4.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5.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6.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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