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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会《会计》第十二章知识点:股份支付确认和计量

来源: 2019-07-18 18:20
一、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一)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1、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企业应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对于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企业应当以股份支付所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杈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费用。

3、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二、可行权条件的种类、处理和修改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

(一)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及其处理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股份支付协议中规定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

(二)可行权条件的修改

1、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

(1)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2)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3)如果企业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企业仍应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3、取消或结算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3)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在新权益工具授予日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进行处理。

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一)股份:应按照其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

(二)股票期权

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 就应通过期权定价模型来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四、股份支付的处理

(一)授予日: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1)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附有市场条件的股份支付,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2)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3)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

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1、在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的账务处理

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行回购。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按照职工缴纳的认股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股本金额,贷记“股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包括未满足条件而须立即回购的部分)等科目。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法:

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

五、集团股份支付的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2)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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