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23)

来源: 2017-12-18 17:50

   退伙

  【解释】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 协议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 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解释】协议退伙、通知退伙的主要区别: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合伙期限。

  3. 普通合伙人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表3-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或者

被依法宣告死亡

全部财产份额被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丧失偿债能力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则退伙

×

  4.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解释】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被责令关闭

  【答案】C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是(  )。

  A.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有限合伙人死亡

  C.有限合伙人被宣告破产

  D.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是(  )。

  A.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除名的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有(  )。

  A.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

  B.有限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AC

  【例题·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甲、乙,自然人丙、丁。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事由的是(  )。

  A.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B.乙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丙被依法宣告失踪

  D.丁因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

  【答案】B

  【解析】(1)选项A:甲只是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否被宣告破产并不确定,不能选;(2)选项CD: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不包括失踪、被拘留),当然退伙。

  【例题·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为(  )。

  A.甲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之日

  B.除名决议作出之日

  C.甲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D.甲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之日

  【答案】C

  【例题·单选题】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2)选项B: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3)选项CD: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