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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37)

来源: 2017-12-18 18:00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因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解释】在出票时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可以进行抗辩;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该类事由有(  )。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相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

  【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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