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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商业汇票的承兑

来源: 2017-12-18 18:17

  【考点29】商业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4.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30】商业汇票的保证

  1.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解释】出票日期属于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日期、保证日期、承兑日期和付款日期均为相对记载事项。

  表3-6

出票日期

绝对事项

付款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背书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日期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31】商业汇票的付款

  1.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由承兑人付款)。

  2.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

  3.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10日)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其"开户银行"(对委托收款的申请)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其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

  5.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相关链接1】国内信用证的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相关链接2】对于空头支票,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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