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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来源: 2017-12-18 18:20

   【考点35】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解释】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2)如果前手是因欺诈、偷盗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考点36】票据权利的补救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的地位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考点37】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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