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民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区分
民法作为考试的重点和常考点,经常以理解型考点和记忆型考点混合出题的方式对学员进行考察。民法与生活贴近程度比较高,因此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很容易结合生活常识进行理解。但由于民法的细节考点比较多,所以在实际学习的过程中很容易让学生产生混淆。物权这一内容作为民法中的常考点,经常出现在各类题目中进行考察。在物权中用益物权平时考察并不算频繁,但是偶尔出题时会出现一些选项容易迷惑考生的判断,因此需要准确区分用益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首先,用益物权本身的概念并不复杂,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我们会注意到,用益物权虽然可以使用物,但是对该物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的所有者只能使用物权而不能决定该物的去留。考试中常见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因此是指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用益物权的概念本身比较简单,本质就是使用他人的物权来进行收益,但种类比较多,使用情形也不同,因此考生做题时要注意区分并选择符合题意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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