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浙商银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从“大妈遇持刀抢劫大吼打打看”案件看抢劫罪

来源: 2020-03-08 10:33
2019年7月1日凌晨4点,江苏南京一男子在超市拿了两包辣条,一盒牛奶,一共10元钱,结账时他先是还价,遭拒后掏出水果刀抢劫。营业员王女士大声呵斥,打劫的啊,不怕110,你搞得不得了了,要钱没有,我看你打劫还敢打,你打打看!男子被镇住,拿着东西就跑。王女士与一位路过的外卖小哥合力将该男子抓获。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而在刑法分则中抢劫罪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通常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在本案中,该男子持水果刀抢劫,成立抢劫罪,法定刑3-10年有期徒刑。该罪的既遂标准有二:获得了财物,没有数额要求或者造成对方轻伤以上。本案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构成抢劫罪既遂。
三、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题回顾:
【例题】甲进入乙家偷东西,偷完后想要走时,刚好碰到外出回家的乙,甲为了防止被抓获把乙打伤后逃走。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抢夺罪
C.抢劫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C。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本案中,甲先实施了盗窃行为,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把乙打伤转化型抢劫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