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黑龙江农商行招聘考试:关于民诉保障制度之强制措施考点解读
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首先强调民诉强制措施可以在民事诉讼全部过程中,注意不是仅限于庭审。对于事业单位考试中针对该考点频繁考察的内容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以下详细阐述:
一、拘传
对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或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1)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査清案情的被告。
(2)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査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拘传)(和刑诉一样,需要院长批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二、训诫
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三、责令退出法庭
1.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2.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四、罚款、拘留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罚款和拘留需要院长批准
4.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5.罚款和拘留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和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五、对拒不协助行为
单位拒不协助: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罚款,仍不履行,可以拘留。并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六、三种诉讼强制措施种类易混淆总结
民事诉讼:训诫、罚款、拘留、拘留、责令退出法庭
行政诉讼:训诫、罚款、拘留、责令具结悔过
刑事诉讼:训诫、警告、拘留、强制带出法庭
一、拘传
对象: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或原告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1)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査清案情的被告。
(2)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査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司法拘传)(和刑诉一样,需要院长批准)。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缺席判决。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二、训诫
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
三、责令退出法庭
1.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2.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四、罚款、拘留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罚款和拘留需要院长批准
4.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决定,并将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5.罚款和拘留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和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五、对拒不协助行为
单位拒不协助: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员,罚款,仍不履行,可以拘留。并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六、三种诉讼强制措施种类易混淆总结
民事诉讼:训诫、罚款、拘留、拘留、责令退出法庭
行政诉讼:训诫、罚款、拘留、责令具结悔过
刑事诉讼:训诫、警告、拘留、强制带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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