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初级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一)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纳税人
(二)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和税率(税目)
(三)掌握本章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四)掌握本章相关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本章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
(六)了解本章相关税种的征收管理
第一节 关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物品的纳税人包括:(1)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2)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3)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4)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二、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关税的税目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三、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四、计税依据
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
1.从价税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况的货物,经海关审查后可以免税: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七、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三、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实行不同标准的比例税率。
1.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四、计税依据
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征税的,称为从租计征。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一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三节 契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
契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四、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作为计税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收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
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金额具体包括七项内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7.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2.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六、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2.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3.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
4.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5.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三)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四、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税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计税依据,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为每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计税单位数量×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七、税收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6.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7.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8.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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