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概述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
【解释】(1)甲公司对县地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甲公司对县国税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只能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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