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就被告"原则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在地球);
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不在中国);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在"外面")。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