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来源: 2017-09-03 18:27

 

 
  【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解释】(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解释】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