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劳务派遣概念及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
二、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①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②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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