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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来源: 2017-12-25 22:37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记载事项

  (1)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防变造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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