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结算账户开立
1.核准类账户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2.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始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正式开立之日"的确定
①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1.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后,应及时(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提示】如果存款人拟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属于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2.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三、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4.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5.对于按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四、银行结算账户其他管理规定
1.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3.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
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