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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来源: 2020-05-07 17:15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看这一篇就够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接下来就是见证奇迹的时刻,看看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了哪些折旧的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下面咱们从几个维度来分析上述优惠:

一、有特定适用时间的政策与没有失效时点的政策。

  单价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适用时间2018-2020年。其他政策均没有设定优惠终止时点。

二、一次性扣除政策与加速折旧政策。

  一次性扣除

  1.(6大行业+4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2.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4.所有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对上述政策还可以简单理解为:

  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12月31日,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不超过500万的,均允许一次性扣除。过了2020年12月31日,如果政策没有变化,所有企业购入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在100万以下的,以及10大行业中的小微企业购入的研发生产公用的仪器设备在100万以下的,允许一次性扣除。所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

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3.10大行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

  4.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5.制造业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

三、分行业的与全行业的

  主要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0大行业、制造业等有行业政策。其他属于普惠政策。

四、研发设备与生产经营设备、共用设备

  所有行业的研发仪器、设备在100万以下的,允许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的,可以加速折旧。

  共用设备主要体现在对10大行业的小微企业优惠,视同研发设备扣除。

  在实际的账务处理过程中,也要遵循一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原则: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开始不计提折旧。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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