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兑换礼品,账务应该这样处理
积分兑换的礼品是需要纳税的,需要缴纳以下税种: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也就是说,积分兑换商品时,视作折扣销售,因此要交纳增值税,但在具体计算时,折扣额是否可以从销售额中税前抵扣出来,还要看销售方开具发票时的具体操作,因此,对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开具发票时,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相关规定开具哦!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计算方法与增值税基本相同,也是根据发票的开具情况确认销售额,根据销售额进行应纳税额度计算。
积分兑礼的会计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温馨提示:商品折扣记入库存商品,如企业折扣方式为现金折扣,则应记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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