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习题:民事诉讼
简答题
1、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于某年 1 月 1 日知道某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依法行使请求权。5 月 20 日,该法定代理人因车祸死亡,直至 8 月 31 日才由有权机关为某公民指定新的代理人。已知某公民请求保护该项民事权利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请问诉讼时效期间于何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解析】
诉讼时效期间于 7 月 1 日起中止。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6 个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于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法定事由,且直到最后六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的,则应自最后 6 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即为最后的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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