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3)

来源: 2017-09-03 23:13

  【考点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解释】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