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6)

来源: 2017-09-03 23:16

  【考点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无论是被代理人死亡还是代理人死亡,代理均终止。
  【委托代理】(1)法人:无论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还是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均终止;(2)自然人:代理人死亡,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并不终止。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