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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必备考点预习(10)

来源: 2017-09-03 23:19

 

 
  【考点十】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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