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9)
知识点:课税对象
1.含义: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
2.作用--基础性要素:
(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
(2)体现征税的范围;
(3)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
3.与征税对象有关的要素:
(1)计税依据(税基):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关系
计税依据
举例
一致
价值形态
所得税
不一致
实物形态
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
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2)税源
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
课税对象与税源关系
课税对象来源
举例
一致
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
所得税
不一致
其他方面
大多数税(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
【课税对象与税源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3)税目
①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
②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③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
A.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
B.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