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4)
知识点:税法的法定解释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 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2)按解释尺度划分--3种
①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②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精神与目的,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③扩充解释:是指为了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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