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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关税减免

来源: 2017-09-05 09:18

 

 
  一、法定减免税
  (一)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暂不缴纳关税(6个月内)
  见教材,共9种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二、特定减免税
  关注:
  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三、个人邮寄物品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例题.多选题】关于关税的减免税,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视同货物进口征收关税
  B.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免征关税
  C.盛装货物的容器单独计价的不征收关税
  D.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免征关税
  E.从台湾进口的水果暂免关税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盛装货物的容器,属于暂不缴纳关税,不是免征关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5种进口鲜水果实施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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