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税法一》知识点:关税完税价格
一、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调整确定的计征关税的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二)五种其他方法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补救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估价方法是:(1)在进口国生产的货物的国内售价;(2)加入生产成本以外的费用;(3)货物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4)最低限价;(5)武断或虚构的海关估价;(6)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二、价格调整
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调整规定如下:
(一)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计入完税价格(如卖方佣金)。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如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究等)。
3.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4.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二)不需要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三、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完税价格
四、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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