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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辅导资料:征税对象

来源: 2017-09-05 10:03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2.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出租车问题:
  A.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B.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C.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6.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金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典型例题
  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0年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15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宋某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975
  B.3025
  C.3620
  D.3775
  『正确答案』C
  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5000+3000-3500)×25%-1005=3620(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原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计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其中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
  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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