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2(4.28)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不得代理的行为: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等);违法行为。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
无权代理 |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注意】越权代理≠越权代表: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