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涉税鉴证
第三章 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
知识点、涉税鉴证
一、涉税鉴证的概念和特点
涉税鉴证是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一)相关概念
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涉税事项进行鉴证的单位和个人
(2)鉴证人:接受委托,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3)被鉴证人:与鉴证事项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被鉴证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权指定的第三人
(4)使用人:预期使用鉴证结果的单位或个人
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鉴证人、被鉴证人、使用人
鉴证事项 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对象
鉴证材料 在鉴证业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信息载体
鉴证结果 鉴证人执行鉴证项目的最终结果,包括出具鉴证报告或终止涉税鉴证业务委托合同等其他情况
(二)涉税鉴证的特点
1.委托人不是唯一的服务对象,作出的评价或证明的结论,一般为委托人以外的部门或人员使用;
2.限定于规定的涉税鉴证项目;
3.因外部需求触发涉税鉴证;
4.应出具规定种类的业务报告。
二、涉税鉴证业务的种类
纳税申报类鉴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涉税审批类鉴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鉴证
其他涉税鉴证
三、涉税鉴证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目的原则
(三)独立原则
(四)胜任原则
(五)责任原则
四、涉税鉴证基本业务流程
业务承接→业务计划→业务实施→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三)涉税鉴证业务实施
1.证据的有效性
2.作出鉴证结论的标准
(1)税法标准
(2)其他标准
3.工作底稿: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另有规定除外。
证据资格 证据相关性、证据合法性
证明能力 证据真实性、证据充分性
(四)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基本结构
文头 报告出具单位名称和编号
正文 (1)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一般为鉴证业务的委托人,全称
(3)引言段
(4)鉴证实施情况
(5)鉴证结果
(6)报告的其他要素。包括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的签名或盖章,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报告日期 涉税鉴证业务报告经过草拟、复核和签发后,形成正式报告可以交由委托方或其他使用人的日期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规范
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 无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出具含有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a.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遵从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有关规定;
b.注册税务师已按规定实施了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未受到限制;
c.注册税务师获取了鉴证对象信息所需充分、适当的证据,完全可以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的具体金额。
以积极方式出具的鉴证结论--保留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涉税鉴证的部分事项因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具体政策规定或执行时间不够明确;
b.经过咨询或询证,对鉴证事项所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在理解上与税收执法人员存在分歧,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裁定;
c.部分涉税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虽然影响较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对涉税鉴证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至于无法对涉税事项发表审核意见。
以消极方式发表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业务报告
涉税事项总体上没有遵从法定性标准,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经与被审核方有关部门和人员沟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达成一致,不能真实、合法地反映鉴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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