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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考点(2)

来源: 2018-07-11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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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法的效力

  (二)税法的解释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二)税法的解释

  1.税法法定解释的特点

  (1)专属性: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具有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同的效力。

  (3)针对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特别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具体法律条文、事件或案件做出的,所以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2.税法法定解释的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解释权限分类 特点 解释主体 判案适用性
立法解释 事后解释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 在我国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由两高联合做出的共同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行政解释 在执行中具有普遍约束力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原则上不能作判案直接依据

  (2)按解释尺度分类

解释方法 含义
字面解释 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基本解释方法)
限制解释 ①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②例如:个税中“习惯性居住”解释为“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扩充解释 ①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②例如:个税中“一次劳务报酬”解释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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