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考点(3)
【内容导航】
(一)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要素主要有六个: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也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分为法人和自然人。
(二)课税对象
1.含义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质的界定)
(2)税基(量的界定)
(三)税率
1.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2.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
3.我国现行税率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例题·多选题】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没有采用的税率形式有( )。(2012年)
A.超率累进税率
B.定额税率
C.负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E.超额累进税率
【答案】CD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编辑推荐: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