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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考点(11)

来源: 2018-07-11 19:49

  【内容导航】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二、进项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

  【知识点】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两种情况使用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预习考点(11)

  【解释1】“成本”分为两种情况: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2】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销售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顺序、组价)

  (四)“营改增”试点行业的销售额:(基础班讲解)

  二、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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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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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特别提示】运费的进项税处理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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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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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一般农产品:

  进项税额=收购价×13%

  (2)特殊烟叶: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

  烟叶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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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1+10%)×(1+20%)×13%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1.1×1.2×13%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1.32×13%

  【例题·单选题】某卷烟厂2006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007年)

  A.6.5万元

  B.7.15万元

  C.8.58万元

  D.8.86万元

  【答案】C

  【解析】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0×(1+10%)×(1+20%)×13%=8.58(万元)。

  3.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基础班讲解)

  依据:总局[2016]15号《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原理上:不符合链条关系;用于非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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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诀念三遍:“有销,就有进!无销,就无进”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重要原则:

  匹配原则:即进项税是否与销项税匹配。如果对应的是应税项目,则可抵扣,如果对应的销售是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则应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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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抵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服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1.原税法:能确定原进项税额的,按原来抵的进项税额转出。

  2.成本法: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公式法: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简易计税收入/全部收入

  特别关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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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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