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8年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考点(6)

来源: 2018-07-11 20:12

 【内容导航】

  一、免征项目

  二、减税项目

  三、暂免征税项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企业所得税专题

  【知识点】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优惠

  一、免征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级别)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

  减税项目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三、暂免征税项目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5.生育妇女取得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税。

  6.超国民待遇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每年不超过两次。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