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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16)

来源: 2018-07-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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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的审核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的审核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实务》消费税

  【知识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计算的审核

  1.从价定率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提示】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没有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从价定率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消费税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复合办法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额)/(1-比例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处理的审核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②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③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提示1】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由委托方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提示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价)。

  委托加工消费税组价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的审核

  从价定率办法计税: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组价中应包含进口消费税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消费税组价总结(从价计税)

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预习考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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