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经济学知识: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
(1)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与他人签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因此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2)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①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
②公司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发起人依前述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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