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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经济学知识: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来源: 2019-12-29 16:17

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①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做出有罪生效判决。

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④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因存在前述第①、②种欺诈发行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存在前述第③、④项的重大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2)上市公司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①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②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③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上市公司因前述重大违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5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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