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招聘考试面试热点:夫妻“共债共签”维护了谁的权利(一)
为了让夫妻公共债务司法认定更加精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9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内容: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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