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外交行为。
区分是对新国家的承认还是对新政府的承认,主要取决于被承认对象是否经历了领土变更。对新政府的承认,须是因社会革命或政变(而非依宪法程序产生)导致成立新政府。
承认有明示和默示之分,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不是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主要包括:①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③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但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是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
(二)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国际法上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其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是国家的继承。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国家之间的转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国家继承的对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一般分为两大类: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和非条约事项(国家财产、债务、档案等)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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