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联合国
联合国
联合国组织是根据1945年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的《联合国宪章》成立的,由六个主要机构组成: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
(一)大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
注意: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安理会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则不仅要求达到9个同意票,还要求“大国一致”,即没有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但弃权和缺席不意味着否决,即不影响决议的。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即常任理事国具有“双重否决权”,以确保大国之间的一致。
一般而言,实质性事项包括:接纳新会员、开除老会员、秘书长的选举、需要采取行动的决议;程序性事项如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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