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制度创新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制度创新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三个重要制度。第一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二是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实施);第三是在涉及一个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下,进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内部协调)。
1.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虽然本法规定了委托许可制度,但委托主体严格限定为行政机关。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2.集中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该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类似。
这里的集中实施是将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赋予某一个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来行使行政许可权,其他机关不再行使,性质上是权力的集中。
3.内部协调
(1)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由原本多个内设机构审核的繁琐程序集中到一个对外窗口进行。“一个窗口对外”是为了便利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设计的制度,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集中到一个窗口对外进行,并没有改变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各自的许可权限,仅仅只是为了便民的考虑而将受理与送达集中于一个窗口而已。
(2)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依法分别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实施的,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这里所说的统一办理,是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听取其他机关意见后作出决定,并没有改变各机关的许可权限,性质上是程序的集中。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是多个机关集中在一起,分别作出许可决定,也没有改变许可权限,性质上是空间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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