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标的物为不可分物——可以留置全部;标的物为可分物——只能留置与债权额相当的部分。
(2)收取孳息的权利: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4)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
(5)债务履行的期间的确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6)留置权行使的方式: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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