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1.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因此,这种监督不是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的进行审判,不应当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给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2.审判监督主要表现
(1)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
(3)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死刑案件实施监督。
(4)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解释法律、法令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