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
1.审判权
(1)审理公诉和自诉:对起诉进行庭前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
(2)作出裁判: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处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3)审理特别程序: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做出裁定或决定。
2.其他职权
(1)决定强制措施: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调查核实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强制证人出庭: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权。
(4)违反秩序行为处罚权: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5)收缴处理赃物及执行某些裁判: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并对执行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审核、裁决。
(6)提出司法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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