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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紧急避险

来源: 2020-01-10 13:23

紧急避险

(一)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1)本人、他人或者社会以及国家的法益受到损害的威胁。

(2)危险来源:①自然灾害;②野生动物袭击;③他人的侵害。

【注意】针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3)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因避免本人危险而以紧急避险为由不履行责任。

(4)假想避险:如果不存在现实危险,行为人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的,属于假想避险,同假想防卫的处理方法相同。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1)法益受到的危险已经产生且尚未消除。如果是在事前或者事后进行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处理办法与防卫不适时相同。

(2)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相比,紧急避险的危险紧迫程度要求要低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要松。

3.意思条件:具有避险意识,为保全本人、他人、社会以及国家的合法权益

【注意】偶然避险的认定与处理同偶然防卫。

4.避险对象

(1)攻击的紧急避险:损害的是无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2)防御的紧急避险:指向危险本身(注意,前提是不成立正当防卫)

【注意】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之间的选择,因此,法律对紧急避险的限制要远远大于正当防卫。

5.补充性条件:不得已而为之

对于攻击型紧急避险,要求别无他法,不得已而为之。对于防御型紧急避险,则不需要。

6.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在进行利益权衡的时候,应当根据社会规范,按照社会一般观念,进行相当性的考量。不能在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进行纯粹的价值大小考量。

(2)法益衡量: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保护的法益应当大于造成的损害。但当前的刑法主流观点认为,针对财产法益而言,保护的法益等于造成的损害的,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3)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优于个人法益的说法是错误的,反之亦然。

(4)人的生命在质量上和数量上都不可衡量。不可以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或者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来保全多数人的生命。例外的情况是,如果一方的生命注定被牺牲,可以对之实施紧急避险。

(二)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限度要求高于正当防卫。

2.罪过形式是过失。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罪名,罪名中也不应包含避险过当一词。避险过当只是量刑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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